南京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增强研究生责任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应防止出现研究生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
第五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三助”岗位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中聘任,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研究生承担学校和院系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试验课等教学工作。
第九条 “助研”:研究生承担学校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条 “助管”:研究生承担院系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总体掌握,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人员总数的30%;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按在校研究生规模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助理,协助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见《南京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助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50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
“助研”:工作量和津贴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确定。
“助管”:400-5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为30-40小时。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津贴:承担学校公共课辅助教学工作的“助教”津贴由学校全额支付。承担院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本办法试行阶段学校补贴50%。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第十七条 “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助研”津贴可以按每学期6个月发放。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各院系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本科生课程的“助教”岗位由教务处负责审批,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课程的“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助教”岗位按学期聘用。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招聘计划,统筹安排,确定各单位岗位名额。“助管”岗位按学期聘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同意,可办理临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聘用应签署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岗位聘用单位)、乙(上岗研究生)、丙(学校“三助”管理部门)三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三助”岗位考核定期进行,“三助”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给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停止发放岗位津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对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三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南字发[2002]17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