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30102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理论法学专门人材。
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要求学生进一步加强法学理论知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及比较法研究方向中,系统地阅读代表性学术专著,并通过一定的科研实践提高对各自研究领域中基本问题的学术修养,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面向中国法制现代化,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写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学位论文,最终培养成为掌握马列主义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法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高级专门人才。
二、研究方向
1.中国法律史
2.外国法律史
3.比较法法律史
4.法律社会史
5.法律传统与现代化
6.古代东亚法律史
7.民族(族群)法律史
三、招生对象
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大学考试合格,再经面试合格者。
四、学习年限
三年
五、课程设置
课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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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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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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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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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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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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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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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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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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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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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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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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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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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主义原著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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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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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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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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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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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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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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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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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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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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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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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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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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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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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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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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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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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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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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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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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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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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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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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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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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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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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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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不动产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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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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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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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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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传统与司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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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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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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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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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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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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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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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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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总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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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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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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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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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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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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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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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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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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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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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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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学法方式
1.公共课(A类课),以讲授为主,辅以自学。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BCD类课),以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辅以自学,其中课堂讲授不应少于课内学时的2/3。
3.注意对硕士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创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论文写作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硕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师生双向互选并确定导师,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负责全面培养工作。
4.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的同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专业论文写作和参加与本学科有关的科研或学术活动。
七、考核方式
1.公共课以笔试考核为主,按研究生院统一要求进行。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撰写专题课程论文为主,也可以出卷笔试考核,或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3.中期考核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期末进行,由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完成学位论文能力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其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考核结果作出公正评价并评定成绩,以确定该生是否有资格进入论文准备阶段。对考核不合格或完成学业确有困难者,应劝其退学或作肆业处理。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应于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内,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选题确定后,应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有关导师会同本专业负责人进行审议。
学位论文的提纲拟定与论文撰写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能充分反映作者本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观点。学位论文在引用他人观点时必须注明出处,并在论文最后列出所有参考文献资料。
九、答辩和学位授予
1.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需要经过两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导师回避。
3.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十、质量监测
1.建立研究生个人教学档案与科研档案。
2.认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教学评估与检查。
3.对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奖,严格按专业成绩和科研成果的标准进行。
4.对毕业后的研究生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