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30109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需要,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国际法专门人才。
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熟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与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各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和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学位论文应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性和应用价值。
二、研究方向
1、国际公法
2、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
三、招生对象
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必须毕业后已满二年,并达到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合格,再经面试合格者。
四、学习年限
三年
五、课程设置
课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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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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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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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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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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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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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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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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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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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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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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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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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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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主义原著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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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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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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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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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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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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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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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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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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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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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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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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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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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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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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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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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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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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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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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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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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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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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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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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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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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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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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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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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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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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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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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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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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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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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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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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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税金融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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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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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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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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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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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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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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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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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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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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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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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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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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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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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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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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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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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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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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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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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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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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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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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硕士生,必须选修3至4门法律本科的课程,并参加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六、教学方式
1、公共课(A类课),以讲授为主,辅以自学。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B、C、D类课),以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辅以自学,其中课堂讲授不应少于课内学时的2/3。
3、注意对硕士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创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论文写作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硕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师生双向互选并确定导师,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负责全面培养工作。
4、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的同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专业论文写作和参加与本学科有关的科研或教学活动,包括教学实践(4学时以上)和社会实践(不少于1个月)。
七、考核方式
1、公共课以笔试考核为主,按研究生院统一要求进行。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撰写专题课程论文为主,也可以出卷笔试考核,或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3、中期考核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期中进行,由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完成学位论文能力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其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考核结果作出公正评价并评定成绩,以确定该生是否有资格进入论文准备阶段。对考核不合格或完成学业确有困难者,应予淘汰,劝其退学或作肄业处理。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研究生应于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期末进行,在导师指导下选定研究课题。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体现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性和先进性,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选题确定后,应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调查提纲,由有关导师会同本专业负责人进行审议。
学位论文的提纲拟定与论文撰写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能充分反映作者本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观点。学位论文在引用他人观点时必须注明出处,并在论文最后列出所有参考文献资料。
九、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1.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需要经过两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导师回避。
3.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十、质量监测
1、建立研究生个人教学档案与科研档案。
2、认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教学评估与检查。
3、对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奖,严格按专业成绩和科研成果的标准进行。
4、对毕业后的研究生进行不定期的跟踪调查。